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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淄博申请个体工商户详细指南

淄博申请个体工商户详细指南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6 21:30:41 阅读:5748次 【字体: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淄博个体工商户概念
   淄博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淄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手机:15898762521咨询。
登记管辖
  淄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淄博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淄博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淄博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淄博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注册成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淄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淄博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淄博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淄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淄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淄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淄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淄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淄博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淄博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淄博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淄博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淄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淄博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淄博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淄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淄博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淄博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淄博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淄博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淄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淄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淄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淄博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淄博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备案事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淄博个体工商户)
   特别提请注意:
  1、淄博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淄博工商局为准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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